奚建华
胡少东(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
奚正华
詹某某
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
黄冈市黄州瑞某汽车服务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郭红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奚建华。
委托代理人胡少东,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奚正华,男,黄州区民政局退休干部,系原告方亲戚,一般代理。
被告詹某某。
委托代理人占才礼,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市黄州瑞某汽车服务处。
负责人王珍顶。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陈银桥。
委托代理人郭红润、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奚建华与被告詹某某、被告黄冈市黄州瑞某汽车服务处(以下简称瑞某汽车服务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饶艳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华东、人民陪审员吴福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少东、奚正华、被告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占才礼、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红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某汽车服务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詹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奚建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依法应先由被告詹某某驾驶的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公司即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因被告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由被告詹某某按70%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詹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虽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对责任免除进行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但该条款属格式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应在投保单上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对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提交的证据投保单上只有投保人的签章,无投保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的签字,无法证实其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依法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告詹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损,故应由受害者的赔偿权利人按损失比例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受偿。对被告詹某某应承担的责任,因被告詹某某车辆挂靠在被告瑞某汽车服务处名下,故被告瑞某汽车服务处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依据实际发生的数额应为29037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计算1人,故应为6000元;护理费,本院按护理行业标准予以计算,护理时间依照住院时间及鉴定出院后护理时间计算,故应为19506元;营养费,原告主张标准过高,予以调整为15元/天,故应为1800元;对误工费,原告主张按50元/天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但误工时间依法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应为9000元;对伤残赔偿金,原告系农村户口,故应按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计算,应为117044.4元;对后期治疗费17000元,有鉴定结论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对假肢及穿戴假肢需配置带锁硅胶套费用,有相关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予以支持,本院予以支持,但假肢次数本院暂定为2次使用6年,对其后发生的假肢及配套费用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故应为18000元×(1+10%)×2次+6500元×6次=78600元。对原告主张的安装假肢康复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等主张,未实际发生不能确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交通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鉴定费3500元,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奚建华因此事故受到损失共计545826.6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奚建华49174.3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39174.3元)。
二、被告詹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原告奚建华347656.67元(总损失545826.69元,扣减交强险赔偿的49174.3元,按70%赔偿),此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178116.6元【被告詹某某应承担奚建华的赔偿额347656.67元÷(应承担涂秋荣的损失120767.92元+应承担奚文成的损失117130.09元+应承担奚建华的损失347656.67元)×300000元】,由被告詹某某赔偿169540.07元。
三、综合上述第一、二项,扣减先予执行12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奚建华各项损失107290.9元,被告詹某某赔偿赔偿原告奚建华各项损失169540.07元。
四、被告黄冈市黄州瑞某汽车服务处对被告詹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奚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8元,由被告詹某某、黄冈市黄州瑞某汽车服务处承担9255元,由原告奚建华承担1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逾期不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詹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奚建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依法应先由被告詹某某驾驶的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公司即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因被告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应由被告詹某某按70%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詹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虽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对责任免除进行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但该条款属格式条款,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应在投保单上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对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但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提交的证据投保单上只有投保人的签章,无投保人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的签字,无法证实其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依法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被告詹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损,故应由受害者的赔偿权利人按损失比例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受偿。对被告詹某某应承担的责任,因被告詹某某车辆挂靠在被告瑞某汽车服务处名下,故被告瑞某汽车服务处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依据实际发生的数额应为290376.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计算1人,故应为6000元;护理费,本院按护理行业标准予以计算,护理时间依照住院时间及鉴定出院后护理时间计算,故应为19506元;营养费,原告主张标准过高,予以调整为15元/天,故应为1800元;对误工费,原告主张按50元/天计算,本院予以支持,但误工时间依法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应为9000元;对伤残赔偿金,原告系农村户口,故应按农村居民标准予以计算,应为117044.4元;对后期治疗费17000元,有鉴定结论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对假肢及穿戴假肢需配置带锁硅胶套费用,有相关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予以支持,本院予以支持,但假肢次数本院暂定为2次使用6年,对其后发生的假肢及配套费用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故应为18000元×(1+10%)×2次+6500元×6次=78600元。对原告主张的安装假肢康复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等主张,未实际发生不能确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交通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鉴定费3500元,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奚建华因此事故受到损失共计545826.69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奚建华49174.3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39174.3元)。
二、被告詹某某在交强险范围外赔偿原告奚建华347656.67元(总损失545826.69元,扣减交强险赔偿的49174.3元,按70%赔偿),此款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178116.6元【被告詹某某应承担奚建华的赔偿额347656.67元÷(应承担涂秋荣的损失120767.92元+应承担奚文成的损失117130.09元+应承担奚建华的损失347656.67元)×300000元】,由被告詹某某赔偿169540.07元。
三、综合上述第一、二项,扣减先予执行12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奚建华各项损失107290.9元,被告詹某某赔偿赔偿原告奚建华各项损失169540.07元。
四、被告黄冈市黄州瑞某汽车服务处对被告詹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奚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38元,由被告詹某某、黄冈市黄州瑞某汽车服务处承担9255元,由原告奚建华承担1183元。
审判长:饶艳军
审判员:董华东
审判员:吴福安
书记员:詹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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