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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惠林与谢伟健、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奚惠林,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伟健,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被申请人:王婷婷,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奚惠林与被申请人谢伟健、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奚惠林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伟健、王婷婷银行存款5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奚惠林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奚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谢伟健、王婷婷银行存款51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吴  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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