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一号桥北堍2号16号厅2室。
法定代表人:沈爱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山,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文忠,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丽宏
书记员: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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