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旭华,女,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艳,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远春,男,200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法定代理人:冯琳(系曹远春之母),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港上镇曹楼村XXX号,住址不详。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好易多便利店,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经营者:叶长达,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江桥镇靖远路XXX号,住址不详。
原告奚旭华与被告曹远春、上海市杨浦区好易多便利店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曹远春之法定代理人冯琳及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好易多便利店之经营者叶长达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 颖
书记员: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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