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奚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夏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耿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奚某某与被告夏某某、耿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1435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耿某2名下位于本市徐汇区汇成(苑)二村XXX号XXX室房屋。奚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某某、耿某1已履行本案生效判决内容,现奚某某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耿某2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汇成(苑)二村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谢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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