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奚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成,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清,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燕,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维维,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某1、奚某2诉被告奚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奚某1、奚某2于2019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奚某3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奚某1、奚某2申请撤回对被告奚某3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奚某1、奚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奚某1、奚某2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军燕
书记员:胡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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