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周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孙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孙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奚某1诉被告王某某、奚2、奚某3、周某1、周某2、孙某1、孙某2、徐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奚某1诉称,要求确认上海市闵行区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原告奚某1所有。原告奚某1与被告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奚2系双方之子,被告徐某某与奚2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奚某3系原告妹妹,被告周某1与奚某3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某2系周某1与奚某3之女。2012年6月2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被告居住的上海市黄浦区榛苓街XXX弄XXX号承租公房(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现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协议已生效,被征收房屋共获得四套安置房和征收补偿款。除涉案房屋尚未办理小产证外,其余三套安置房屋均已办理小产证。2018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因为离婚纠纷,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且确认双方在被征收房屋征收时分得的32万元补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奚某1支付王某某18万元。原告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上海市闵行区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分割引发的共有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程 珊
书记员:周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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