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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某、谢某与张某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志焱,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奚某、谢某诉被告张某某、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缴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奚某、谢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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