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珏,女,1986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谢瑾,女,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志焱,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群,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徐华,女,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奚珏、谢瑾诉被告张伟群、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既未按规定预交,又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缓交、免缴申请,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奚珏、谢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