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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贾东与周青华、邓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奚贾东,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青华,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邓小兰,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奚贾东诉被告周青华、邓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小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小兰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奚贾东撤回对被告邓小兰的起诉。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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