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奚龙仙,女,1956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吴卫琦(系原告儿子),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霞,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亚飞,男,198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挺,男。
原告奚龙仙与被告朱亚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7年11月14日,被告朱亚飞驾驶机动车与骑行自行车的原告及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朱亚飞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不负事故责任。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259,19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前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奚龙仙113,000元;
二、被告朱亚飞赔偿原告奚龙仙律师费2,500元(被告朱亚飞已垫付3,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朱亚飞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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