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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奔脚轮(苏州)有限公司与科顺(广州)脚轮有限公司、苏州科顺脚轮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奔脚轮(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豫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顺(广州)脚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OMASWILLIAMBLASHIL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仲波,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科,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科顺脚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谢豫墨。
  上诉人奥奔脚轮(苏州)有限公司因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7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奥奔脚轮(苏州)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一审法院既不是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故该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未发生过任何的生意往来或在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发生过任何类型的交易。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2728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科顺(广州)脚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州科顺脚轮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科顺脚轮有限公司、波沃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将其“奥奔”注册商标、企业字号“科顺”“COLSON”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注册的域名为colson.cc、keshun.cc、aubenz.com的网站、运营的网店、所售的产品上使用“科顺”“奥奔”“Aubenz”“Colson”等字样,进行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并将“科顺”“科顺脚轮”以及“广州科顺脚轮”字样作为其百度推广搜索关键词以误导消费者,上述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就其企业字号、域名等享有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鉴于原审被告之一波沃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XXX号XXX幢XXX室A座。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金山区内的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被上诉人据此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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