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奥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案发前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村, 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 月6 日晚上22时8 分许,被告人奥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兴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附近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后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058号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奥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奥某某被查获时所骑摩托一辆,现场查获吹气情况及医院抽血现场图片;
2.书证:兴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晋龙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1058号鉴定意见含量为:84.63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奥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经鉴定酒精含量为:84.6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少伟
检察官助理:孙 珺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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