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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银华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银东工业区。
  经营者:陈年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畅,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新力星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溪南镇溪南工业区。
  经营者:林建华。
  原审被告: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而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力尔,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汕头市澄海区银华玩具厂(以下简称银华玩具厂)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22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银华玩具厂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的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为首选管辖法院。一审裁定认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并未经过具体而严格的庭审审查,被上诉人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仅提交了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也无法确认,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诉人银华玩具厂、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新力星玩具厂、原审被告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列为一审共同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被上诉人基于原审被告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前述相关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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