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典尚宏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艳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琴,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兴玉,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典尚宏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现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捷
书记员:徐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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