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畅,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新力星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经营者:林建华。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银华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经营者:陈年富。
被告: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而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力尔,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新力星玩具厂(以下简称新力星玩具厂)、汕头市澄海区银华玩具厂(以下简称银华玩具厂)、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国际博览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成立于2007年的具有极强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超级飞侠》是原告历经三年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制作、出品并推广的一部儿童3D动漫作品。该动漫作品发表后,原告于2015年取得了“超级飞侠”“SUPERWINGS”注册商标。然而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新力星玩具厂未经原告许可,在2018年举办的CTE中国国际玩具展上销售“超级飞侠”同类玩具,并在玩具上使用了与“超级飞侠”构成近似的“超级小萌侠”标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超级飞侠”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展台的申请人与经营者均公示为被告银华玩具厂,该玩具展举办于被告新国际博览中心的经营场所,被告新国际博览中心未尽到审慎义务,故被告银华玩具厂、新国际博览中心应当与被告新力星玩具厂承担连带责任。此后原告在1688平台上又发现被告新力星玩具厂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超级飞侠”玩具上使用了“超级小萌侠”“SUPERMAN”标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超级飞侠”“SUPERWINGS”注册商标。被告新力星玩具厂还在阿里巴巴、淘宝等电商平台及全国各地众多实体商城大量销售侵权产品,且将其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在商城的陈列区域内并排或相邻摆放,侵权故意明显,情节恶劣。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新力星玩具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新力星玩具厂在被告新国际博览中心的官网显著位置发布经原告书面认可并由法院审核的公开道歉和声明、消除影响;3、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银华玩具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由被告银华玩具厂和原告的共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也无法证明本案行为发生地。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两原告主张被告新国际博览中心为被告新力星玩具厂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提供展台场所,未尽到审慎义务,应当与被告新力星玩具厂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新国际博览中心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该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XXX号,属本院管辖范围,原告有权选择以被告新国际博览中心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而诉至本院。因此,被告银华玩具厂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银华玩具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银华玩具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袁 田
书记员:杜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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