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的基本结构包括诉讼主体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应当列明第三人。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逐条按照“请求判决xxxx”的格式来写。事实与理由部分,先写明事实经过,再写明实体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最后,签章写明日期,起诉状副本按被告数量写明。商品房买卖纠纷法律问题一般涉及格式条款,宣传资料的内容是否为合同内容,延期交房违约损失的计算等。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北斗,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渝北区龙溪镇45号,身份证号510221199310252717,电话:15320343609
被告: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2号10楼,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重新安装防窥,隔热玻璃;
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延期交房损失10000元;
3.请求判决被告败诉后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一、按样板房标准交付,有法律规定,也是合同约定
2019年1月1日,原告在房天下网站搜索照母山附近楼盘,在此过程中,发现万园之园楼盘。之后,原告到万园之园楼盘看房,被告职业顾问在样板间反复介绍交付标准,包括水电器,玻璃防窥,隔噪音。原告询问销售顾问,车辆量大如何处理?销售顾问当场打开窗户,关闭窗户,比较噪音,并明确介绍外面看不到里面,里面可以看见外面。被告还制作宣传视频,具体介绍了“这个玻璃是双层中空玻璃,一个是防噪音,另一个是防窥性比较好,它还有一定的防紫外线功能以及隔热的功能”,“这个门窗就是交付标准,这个是你们买的时候,不管是卧室还是阳台都做好了,这个窗户是断槽铝合金材质双层中空玻璃,隔热,隔噪音,防辐射,同时还具备防窥功能”。以上视频现保存在“万园之园的那些事儿”公众号官方宣传视频23分12秒,24分20秒。但是,原告验房时,发现安装的玻璃根本不具有防窥功能。原告及业主多次向被告交涉,但被告拒绝更换玻璃。
原告认为按样板房标准交付,有法律具体规定。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而样板房中确定了门、窗、玻璃、给水、防火等具体明确的品种,型号,功能,性能。由此可见,被告安装与样板房一致的防窥,隔热,隔噪声蓝渡模玻璃有法律的具体规定。
被告给原告介绍万园之园楼盘时强调所见即所得交付方式,即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一致,包括门,窗,玻璃的材质,功能,性能。由于市场上虚假宣传很多,如不确定交付标准,原告很难逐项查验交付的商品房。因此,被告如果不明确承诺按样板房标准交付,原告决不会以如此高价购买该房屋。《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被告承诺的交付标准具体,明确,视为合同内容。交付标准中的安装与样板房一致的防窥,隔热,隔噪声蓝渡模玻璃是交付标准的一部分,是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被告迟延交房,应当赔偿损失。
被告与原告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5月1日,交房之日,原告发现全部墙面有脱层,抹纹、空鼓,水泥河沙均不达标,用手指可在墙面划出凹槽,这种情况下原告根本无法进行装修。直至8月1日,被告才整改完毕。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由此可见,被告迟延履行,致使原告在房间居住、实际使用时间相应减少,应按附近同等面积租房价格赔偿损失。
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不得已诉至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渝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北斗
日期:2020-8-30
附:1、本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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