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北斗,男,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渝北区龙溪镇45号,身份证号510221199310252717,联系电话:15320342309
被申请人:张三,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渝北区龙溪镇xx号,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张三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张三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186064元共计686064元。
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8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向申请人写下一份借条。双方约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30日还清。如逾期未还,借款利息从2019年1月开始至还清借款时止按月利率的2%计算支付。申请人随即向被申请人转款80万元。被申请人还款30万,剩余50万本金未还,每月产生利息6416元(按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计算方式50万×15.4%÷12),从2019年1月起至2021年5月共29个月,共产生利息186064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和转账凭证证明。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
此致
渝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附:1、借条及转款凭证
2、身份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