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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孜艾力・如则麦麦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冯金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如孜艾力·如则麦麦提,男,1995年4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墨玉县喀尔赛乡巴格其村4组39号。
  委托代理人周启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金亮,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常熟路XXX号。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吴宗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文杰,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22257.5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21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244元、物损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272136元。被告保险公司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鉴定结论、就医过程没有异议,同意部分诉讼请求,重新鉴定费45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被告冯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1时00分许,被告冯金亮驾驶沪GYXXXX小客车在本市真北路武宁路东南约15米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事故责任认定冯金亮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险”XXXXXXX元(含不计免赔)。
  审理中,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对以下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住院伙食补助费16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2100元、鉴定费1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物损费200元,另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由法院酌情判决。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赔偿相应损失。本案医疗费经审核确定为17337.21元,关于残疾赔偿金272136元的赔偿,结合鉴定结论及证人证言,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为1000元。关于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赔偿,结合原告实际需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如孜艾力·如则麦麦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1113.21元,扣除已垫付的人民币10000元,实付人民币311113.21元;
  二、被告冯金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如孜艾力·如则麦麦提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冯金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  寅

书记员: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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