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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秋影时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泽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如皋市秋影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谢科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飞,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苗春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如皋市秋影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泽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欣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朱辰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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