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姑苏区胜前保温建材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经营者:朱展翼,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卿,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久住晓宝建设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职务不详。
原告姑苏区胜前保温建材加工厂与被告上海久住晓宝建设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姑苏区胜前保温建材加工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姑苏区胜前保温建材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冰
书记员:沈佳越 殷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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