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对原告汪节昊诉被告克莱门特捷联制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250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120民初25061号中第四页第十九行“……2017年6月14日,原告与嘉汇工程有限公司……”应补正为“……2017年6月14日,被告与嘉汇工程有限公司……”。第五页第八行“……原告与嘉汇工程有限公司……”应补正为“……被告与嘉汇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朱静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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