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姚东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东升,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捷,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XXX单元。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匡聪。
  原告姚东升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二次手术费及相关营养护理费误工费共计7,877.19元,具体为(二次手术费14,857.3元、误工费4,500*2月、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30%。
  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戴筱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东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2016年9月20日在被告处投保的沪BGXXXX、拖挂沪E9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由李明驾驶,该车登记在上海跨豪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事故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事后原告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等单位赔偿。法院审理后对原告一期发生的相关损失作出了判决,对原告尚未发生的二期手术费用等未作处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对已发生的二期手术费及误工、护理、营养费用进行赔偿。
  经鉴定原告后期固定取出时可休息60天,营养30天,护理30天。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因涉案车辆超载,违反安全规定,应扣除10%免赔率。另原告未提供误工损失证明,故保险公司认可误工损失每月2,480元。
  另原告表示自愿负担诉讼费10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对原告一期相关费用损失作出了判决,但对二期手术产生的损失未处理。现原告二次手术已完成,故对于产生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及生效民事判决书,保险公司应承担30%的损失。又因涉案车辆超载,故应再扣除10%免赔率,该部分损失应由上海跨豪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可另行主张。原告二次手术费为14,857.3元。关于误工损失,生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每月为4,500元,本案中仍可适用。综上本院认定原告手术费为14,857.3元,误工费为9,000元,营养为1,200元,护理费为1,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姚东升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20%计5,251.46元(该款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账号:工商银行宝山支行营业厅,XXXXXXXXXXXXXXXXXXX)。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姚东升自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戴筱岚

书记员:王  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