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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丹清与谢忠明、马国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丹清,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谢忠明,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马国英,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张昀,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姚丹清与被告谢忠明、马国英、张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姚丹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谢忠明归还原告借款1,500,000元;二、判令被告谢忠明归还原告自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以1,8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三、判令被告谢忠明支付原告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四、判令被告谢忠明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150,000元;五、判令被告谢忠明赔偿原告律师费150,000元;六、判令被告马国英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六、判令被告张昀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谢忠明长期向原告姚丹清借款。201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谢忠明、张昀签订借款协议、还款协议各一份,约定:确认被告谢忠明在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向原告借款3,050,000元,已归还65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结清到2017年4月22日,按年利率18%计算,借期至2017年6月22日,如违约则违约方按本金10%付违约金,逾期利息还需加付逾期罚息;如有纠份提交松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谢忠明承担;被告张昀提供担保,担保范围等同借款人债务,担保期等同出借人诉讼时效。此后,被告谢忠明共计还款600,000元。原告于2018年3月3日起诉。2018年3月15日,被告与原告就借款本金1,800,000元签订了结算协议书,约定了还款期限、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后原告撤诉。之后被告谢忠明共支付300,000元。故原告诉如所请。
  被告谢忠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谢忠明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原告与被告谢忠明、张昀约定由本院管辖,并无不当,故本案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谢忠明对于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谢忠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薄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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