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丽琴,女,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永嘉,上海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龙龙,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负责人:杨宝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瑞彪。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负责人:许宝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丽琴诉被告刘龙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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