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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书泽与上海垒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书泽,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慈祥,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垒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柏松,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书泽与被告上海垒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书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书泽负担。

审判员:陈秀兰

书记员:俞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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