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仲德,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留欣,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申请人:常州明楷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珈。
被申请人:赵珈,女,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申请人:常州市舒身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留欣。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留欣。
原告姚仲德与被告张留欣、常州明楷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赵珈、常州市舒身堂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市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305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张留欣名下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山湾花园XXX-XXX号的房产。申请人姚仲德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留欣名下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山湾花园XXX-XXX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卢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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