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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与游大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伟,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告:游大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伟与被告游大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伟、被告游大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伟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拖欠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916.68元,支付处理本次纠纷造成的误工损失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进入被告处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原告在工作期间及时、无误的履行了工作职责,但是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在原告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8年8月底前结清工资,但是至今被告仍未付清工资。且原告为处理诉讼事宜,造成了误工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其诉请。
  被告游大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尚拖欠原告工资8,916.68元,但被告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资。事实上被告一直在积极主动的履行支付义务,不存在故意拖欠的行为,要求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被告争取在2019年4月前付清款项。至于误工损失,认为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同意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系被告员工,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2018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8年8月底前支付原告等人工资。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工资8,916.68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被告尚拖欠原告2018年2月至3月期间拖欠的工资8,916.68元,被告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8,916.6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该诉请缺乏证据,亦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游大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伟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拖欠的工资差额8,916.68元;
  二、对原告姚伟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游大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明霞

书记员:龙梦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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