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传昌,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答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峰。
原告姚传昌与被告上海答族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传昌撤诉。
审判员:马春蓉
书记员:周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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