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传海,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汪少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广兴。
委托代理人姜东华,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紫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桂华。
本院受理原告姚传海诉被告上海紫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紫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姚传海诉被告上海紫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紫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 月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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