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佳伟,男,1992年8月28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厚宝,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纪长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宝山区世纪长江苑C块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电台路XXX号。
负责人:李平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佳伟与被告上海世纪长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佳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佳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佳伟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