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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佳青与苏晓江、卢艳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佳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琦旻,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晓江。
  被告:卢艳艳。
  原告姚佳青与被告苏晓江、被告卢艳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姚佳青于2020年5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姚佳青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佳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佳青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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