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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允森与郴州博太超细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允森,男,194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博太超细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荣铨。
  被告:深圳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梁荣。
  原告姚允森与被告郴州博太超细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太公司”)、被告深圳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姚允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博太公司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2.被告国富公司对被告博太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30日、2019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博太公司签订两份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约定总投资金额10万元,投资期限均为12个月,年利率10%。被告国富公司出具保证函,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因两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相关刑事案件已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允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李凌云

书记员:王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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