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兴晔,女,1988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庭,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培丽,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齐明好,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朱英霞,女,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姚兴晔诉被申请人齐明好、朱英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齐明好、朱英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42,9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齐明好、朱英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42,9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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