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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兴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齐明好,男,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站岗乡齐岗村塘北组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朱英霞,女,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站岗乡齐岗村塘北组43号。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溪,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兴晔,女,1988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敏(系原告姚兴晔母亲),住同原告姚兴晔。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庭,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兴晔与被告齐明好、朱英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64782号民事裁定,冻结齐明好、朱英霞的银行存款2,942,951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2月18日,本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6478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姚兴晔的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2019年4月1日,申请人齐明好、朱英霞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现姚兴晔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齐明好、朱英霞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齐明好、朱英霞银行存款2,942,951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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