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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军民与陈敏、肖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军民,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隆,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敏,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肖树雄,男,1978年6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姚军民与被告陈敏、肖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敏、肖树雄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军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敏、肖树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军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以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207.14万元;2、判令被告陈敏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1日至法院裁决给付之日止以1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判令被告肖树雄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请为:判令被告陈敏支付原告从2019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3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2月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被告陈敏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借款130万元(包含2011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万元),被告肖树雄作为保证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借款40万元。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两被告再次签订《还款计划书》,约定被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共结欠原告借款以及利息共计337.14万元,并约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每月还款15万元。《还款计划书》签署后,两被告均未按约支付。遂涉诉。
  被告陈敏辩称,曾归还过利息,均是现金归还,借款发生后至本案诉讼前,原告曾催讨,还款计划是双方结算后出具的,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利息标准也是约定好的。
  被告肖树雄辩称,被告陈敏系其姐夫。对于原告的诉请无异议,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8日,原告向被告陈敏转账90万元。
  2012年2月4日,原告(出借人、甲方)与被告陈敏(借款人、乙方)、被告肖树雄(保证人、丙方)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30万元,包含借款人于2011年7月18日向出借人借款本金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14年2月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按月结息。保证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20日,原告(出借人、甲方)与被告陈敏(借款人、乙方)、被告肖树雄(保证人、丙方)签订《还款计划书》一份,载明鉴于甲乙丙三方于2012年2月4日签署的《借款及保证合同》,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丙方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现甲乙丙三方自愿做还款计划如下:一、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18年12月31日乙方共结欠甲方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其中90万元2012年5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143.15万元,其中40万元2012年5月3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借款利息63.99万元,上述金额合计337.14万元。二、乙方自愿承诺还款计划如下:上述款项从2019年1月起每月15日前归还15万元,直至乙方付清为止,乙方前期归还的款项为利息部分,之后为本金部分。三、甲方自愿承诺如下:若乙方按本计划书如期足额归还上述款项的,甲方不再主张2019年1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若乙方未按期归还上述款项,借款利息按《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执行。四、丙方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以保证承诺仍按《借款及保证合同》条款执行,保证期间从本还款计划书还款期间届满后二年。
  以上事实,有借款及保证合同、还款计划书、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原告出借给被告陈敏130万元并由被告肖树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达成了还款计划,因被告陈敏未按约履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敏归还借款本金130万元,被告陈敏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已约定计算标准为月息2%即年利率24%,而根据还款计划书载明,90万元借款自2012年5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143.15万元,40万元借款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63.99万元,被告陈敏不持异议,且经本院核算上述金额计算无误,故本院予以确认。而原告主张以130万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肖树雄对被告陈敏的上述本息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保证责任的方式,双方已做明确约定,被告肖树雄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军民借款本金1,300,000元以及利息2,071,400元;
  二、被告陈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军民以1,30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肖树雄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载明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38,771元,由被告陈敏、肖树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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