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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凤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老宅里饭店、上海玖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凤珍,女,195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老宅里饭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营者:冯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高德,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玖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先林,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凤珍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老宅里饭店(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老宅里饭店)、上海玖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玖助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6月18日、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姚凤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被告老宅里饭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高德、被告玖助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先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被告老宅里饭店的经营者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凤珍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锦绣苑小区(以下简称锦绣苑小区)的业主。2017年9月25日7时许,原告驾驶电动车载乘孙子行驶至小区老宅里饭店北墙外,因小区道路地面油污导致原告滑到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就诊。被告老宅里饭店作为所属区域油污排出方,未进行及时的油污分离以及管理疏通等工作导致油污溢出至小区道路路面,被告老宅里饭店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玖助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者,负有对其管理区域范围内下水管道、路面的日常疏通维护、清扫等职责,原告摔倒地道路属于被告玖助物业公司的清扫范围,其未及时对事发路段路面油污进行清扫、未设立安全标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被告老宅里饭店长期以来的随意排放油污行为和被告玖助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属于共同侵权,各方均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现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42,063.29元(人民币,以下同)、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残疾赔偿金102,051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14,8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上述损失要求由被告老宅里饭店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玖助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照片5张,证明事故发生地点路面存在油渍,导致原告滑倒受伤。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前一天下大雨导致油污溢出,原告是在排水口处向南转弯时摔倒的,小区门面房北墙外只有被告老宅里饭店排放油污,被告老宅里饭店平时也对油污进行处理,只是当时雨太大来不及处理导致油污溢出,物业公司平时对有油污溢出的地面也经常进行清扫。3、证人储某某的证言,证明原告是在广场东面小区大门口不到的地方摔到的,事故当天雨很大,后来雨不大,但地面是湿的,原告摔倒处有油污。4、门诊就医记录册、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证明原告受伤后治疗情况以及支出医疗费金额。5、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受伤后进行鉴定以及鉴定费金额。6、户口簿原件一份,证明原告系非农户口。
  被告老宅里饭店辩称,不同意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摔伤与被告老宅里饭店无关,原告主张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小区道路靠近饭店北墙一侧有车辆停放,原告驾驶电动车在另一侧行驶,油污处理池附近油污更重,但原告并未在该处摔倒,反而在距离油污处理池23米处的排水口摔倒,事发路面也无油污。原告摔倒是因路面湿滑、驾驶电动车违规载人、转弯时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并非因路面油污摔倒。被告老宅里饭店的油污有三仓隔离的处理池,油污是其公司和外面公司签订了油污清运合同,由他们定期估计每周两次专人专车来处理油污,剩下的污水排放在小区污水管内。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老宅里饭店的排污导致事发路面存在油污、原告摔倒与油污有关,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老宅里饭店在经营行为中存在过错和过失,缺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是冲突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主张的是合同纠纷,本案原告主张的是共同侵权,两被告之间无共同意思联络,所以不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被告玖助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物业服务方,商铺也由其管理的,原告摔倒地由被告玖助物业公司进行清扫。对原告的具体损失: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对原告的医疗费要求扣除统筹支付部分、伙食费和有意外保险的部分;不认可误工费,因事发时原告已经65周岁,不存在误工的情况;不认可律师代理费;对原告的其余损失均持异议。
  被告老宅里饭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路面呈现的黑色是否是油渍不清楚,即使是油渍小区附近有多家餐饮店在经营,从照片上看无法确认油渍是被告老宅里饭店排放的油污形成的。对证据2、3证人证言,认为两位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且两位证人是在先书写好的同一份证人证言上签字,证人证言的效力比较低,不能证明被告老宅里饭店的排污和原告的摔倒有关,但两位证人均认可原告是在排水口处摔倒,那里距离被告老宅里饭店的油污处理池有23米之远,所以原告的摔倒和被告老宅里饭店的经营排污行为无关。
  被告玖助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原告诉称的其公司需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意见。原告摔倒受伤与其转弯速度比较快、电动车载人、事故当天下雨路面湿滑有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由其公司对事发小区路面负责清扫,事发地点属于小区物业服务的范围,原告摔倒地不在油污处理池附近,而在接近小区大门口处。原告摔倒受伤与其公司履行物业管理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油污处理的责任在被告老宅里饭店一方,与被告玖助物业公司无关。被告老宅里饭店的油污排放设施是在前物业公司管理期间由饭店自行建造的,事发当天路面也没有油污。对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的意见同被告老宅里饭店。
  被告玖助物业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认为本案的事发地点不是原告所称的油污处理池附近,而是接近小区大门口的地方,距离油污处理池23米,原告是在驾驶电动车带人左拐时摔倒的。现在无法明确原告摔倒地有油污,即便有油污,也应在道路靠近油污处理池一侧,原告驾驶电动车是在靠道路另一侧行驶。对证据2-3证人证言,认为两位证人的证言多处存在矛盾,且证人是在原告摔倒后看见的,无法对事故事实做出判断。事故发生在2017年9月,事发后证人没有报警,事发一年半后在2018年2月19日才有证人证言,时间已经过去很久,证人不可能对事发情况记得很清楚,但是两位证人均对原告在大门口处拐弯记得很清楚。
  被告玖助物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谈话笔录和保安的身份信息,证明事发时有保安在值班,目睹了事发经过,事发地点靠近小区大门口,原告是在驾驶电动车带人左拐时摔倒的,原告摔倒地路面是湿滑的,并且没有障碍物。2、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其公司与西门锦绣苑业主大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其公司为事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老宅里饭店属于小区前面的商铺,原告摔倒的地方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被告老宅里整个经营范围均属于物业管理范围。
  原告对被告玖助物业公司提交的谈话笔录和保安身份信息真实性无异议,被谈话人即保安是被告玖助物业公司的员工,在证明力上存在瑕疵。原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玖助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有清洁保障的义务,现被告玖助物业公司未对事发地点进行清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被告老宅里饭店对被告玖助物业公司的谈话笔录和保安身份信息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玖助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公司,本身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被谈话人完整陈述了事发过程,事发地点也得到了原告的确认。被告老宅里饭店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合同第一条对四址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涵盖了商业用房。
  审理过程中,本院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并拍摄照片8张,原、被告双方对照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玖助物业公司系锦绣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老宅里饭店系锦绣苑小区的商业用房。被告老宅里饭店在其饭店北墙外小区绿化带内自行建造三仓隔离的油污处理池,未完全密封。2017年9月25日7时许,原告驾驶电动车(载乘其孙子)在锦绣苑小区内接近南大门路面的排水口处摔倒受伤,该处距离被告老宅里饭店北墙外油污处理池处23米。事故发生前曾下过雨地面湿滑。原告受伤后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中医医院就诊,其伤情经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姚凤珍因摔伤导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经手术内固定治疗(目前内固定在位),目前遗留的右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评定为XXX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可再予以休息期3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方均同意原告的伤情按照XXX伤残计算。
  本院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两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是否具有过错;二、原、被告之间各自的过错程度,赔偿比例如何分担。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经实地勘查锦绣苑小区南大门东侧商业用房北墙外只有被告老宅里饭店自行建造油污处理池,三仓隔离池盖子没有完全密封,其表面也是黑色油腻的,根据一般常识,可以推断出下大雨后,如油污不及时处理会溢出至路面,增加道路通行的危险程度,再结合证人罗某某、储某某在出庭作证时均称事发前曾下大雨路面湿滑,原告摔倒地路面有油污,故本院确认事发路段路面油污系从被告老宅里饭店的油污处理池中溢出,被告老宅里饭店对原告摔倒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锦绣苑小区内的清扫义务由被告玖助物业公司承担,现油污溢出后,被告玖助物业公司未及时进行清扫以消除安全隐患,致使原告受伤,其对原告的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系事发小区的居民应该对小区环境比较熟悉,摔倒当天因雨后路面湿滑,原告应更加谨慎驾驶;其次原告驾驶电动车载人,增加了一定的危险因素;再次原告的摔倒地点距离被告老宅里饭店油污处理池有23米的距离,路面油污对原告摔倒作用力也相对较小,故原告上述自身过错是导致受伤的主要因素,而两被告各自的过错是导致原告受伤的次要因素。综合全案,本院确认原告对自身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责任,被告老宅里饭店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玖助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主张的下列损失:根据原告的举证和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首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残疾赔偿金102,0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850元。对原告的其他主张,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扣除医保统筹部分后凭票支持20,178.23元。(2)营养费,本院酌情按照每天30元,结合司法鉴定结论支持2,700元。(3)护理费,本院酌情按照每天40元,结合司法鉴定结论支持3,600元。(4)误工费,原告已过退休年龄,且未举证证明存在误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5)交通费,综合原告的伤情及实际就诊次数等,本院酌情支持300元。(6)衣物损失费,原告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36,589.23元,由被告老宅里饭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27,317.85元;由被告玖助物业承担10%的赔偿责任计13,658.92元。律师代理费,本院综合原告上述获赔金额及各自的过错等因素酌情支持2,000元,由被告老宅里饭店负担1,300元,被告玖助物业公司负担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老宅里饭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凤珍28,671.85元;
  二、被告上海玖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凤珍14,358.92元;
  三、驳回原告姚凤珍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4元,由原告姚凤珍负担1,896元,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老宅里饭店负担292元、被告上海玖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6元,两被告各自应负之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薛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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