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姚凤珍与上海彩虹房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凤珍,女,195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老宅里饭店,经营场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西门路438、440号。
  经营者:冯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高德,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骏骏,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彩虹房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彬。
  被告:上海玖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先林,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凤珍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老宅里饭店、上海彩虹房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玖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彩虹房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凤珍撤回对被告上海彩虹房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薛  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