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勇芳,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李晴,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刚,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尚志。
原告姚勇芳、李晴与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姚勇芳、李晴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姚勇芳、李晴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勇芳、李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勇芳、李晴负担。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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