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同生,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国龙,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芸芸,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仲又玫。
原告姚同生与被告上海荣欣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姚同生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同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7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姚同生负担。
审判员:傅 蓉
书记员:张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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