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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君丽与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君丽,女,1946年8月25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男。
  原告姚君丽与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君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被告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君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999.60元(人民币,下同)、后续整容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56,336.40元、护理费5,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848元、其他损失173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6日15时25分许,被告公交公司的驾驶员顾忠弟驾驶沪B2XXXX公交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浦东新区康桥路进康杉路西约80米处时,因驾驶员突然急刹车,造成车上乘客原告的面部遭到撞击而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顾忠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公交公司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现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XXX伤残。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事发后其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7,487.51元。对原告主张的后续整容费有异议,对其余各项损失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公交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7,487.51元。2018年6月6日,原告的伤情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姚君丽因交通事故致双侧上颌骨额突,双侧鼻骨骨折,经手术及对症治疗,目前嗅觉完全丧失,评定为XXX伤残。伤后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900元。另查,原告为本市非农户籍。
  审理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后续整容费为5,000元。
  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材料、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口簿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于被告公交公司的车辆,因被告方驾驶员的操作不当导致原告受伤,对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应由被告公交公司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中,双方对后续整容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照准,对其余各项损失经查均在合理范围内,被告公交公司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公交公司应赔偿原告姚君丽各项损失共计84,41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姚君丽84,417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计955元(原告已预交1,244元),由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南汇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陈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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