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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四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武成支公司、陈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四娟,女,1955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丽,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文荟,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大敏,男,1974年7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武成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四娟与被告陈大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武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四娟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四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姚四娟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倪水芳

书记员:周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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