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国平,男,1964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范新华,女,1964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红,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静,女,1984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齐贤齐贤八组3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宝娟,女,1954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航星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姚国平与被告范新华、第三人冯静、王宝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国平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新华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新村10幢415号101室房屋进行查封。案外人张美媛、余雪章以房产为原告姚国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范新华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新村10幢415号101室房屋;
二、冻结案外人张美媛、余雪章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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