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嘉定国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姚圆,女,1975年02月0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韩峰,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申请人:赵蕾,女,1980年0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裁定准予申请人的申请。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姚圆、韩峰、赵蕾采取的冻结账户存款5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吴 杰
书记员:崔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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