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增放,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总经理。
被告:上海创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苏红庆。
本院审理原告姚增放与被告山东博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创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增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增放负担。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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