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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孝波与上海青融塑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姚孝波,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融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姚孝波。
  第三人:唐丽娟,女,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陵上新村徐家湾35号。
  第三人:周豪,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分水墩村新亚133号。
  原告姚孝波与被告上海青融塑料有限公司、唐丽娟、周豪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文霞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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