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述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宇豪,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申请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美星,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姚某某、姚某与张某某、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5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申请人姚某某、姚某于2018年10月23日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权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措施,故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弄XXX号XXX-XXX层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奕麟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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