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媛,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施某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恒,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杨某、施某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沈莞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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