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建强,男,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先明菊,女,1972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锦锦,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强,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强、先明菊诉被告吴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强、先明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姚建强、先明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姚建强、先明菊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姚建强、先明菊负担。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王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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