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瞩,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邢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沈 虹
书记员:金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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