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建芳,女,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忠敏,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春花,女,197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芳与被告周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芳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建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2元,减半收取计4,546元,由原告姚建芳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红兵
书记员:余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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